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27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至五行「竟於民國96年11月10日」更正為「竟自96年10月底某日起」;第七行「並於同日」更正為「並由甲○○於96年11月10日」;證據部分補充「證人 林家立 於警詢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1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4、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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