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原告楊OO
楊OO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楊OO
董OO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上列原告楊OO、楊OO與被告 周峰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楊OO、楊OO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0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千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