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昌 及黃**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玉昌尚積欠聲請人現金
卡債務新台幣343,639元未為清償。而查相對人黃玉昌之被
繼承人遺留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不動產),相對人黃玉昌亦為被繼承人 黃巽乾 之繼承人,
且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然系爭不動產竟僅由相對人黃**分
割繼承取得所有權,故請求相對人黃**應系爭不動產之繼
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玉昌之現金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