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交換分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交換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交換分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交換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