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0二號
原告綠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慧芝 訴訟代理人 郭宗憲 被告巨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訴訟代理人 黃清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證據證明確有支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答辯狀之儲水桶維修費用明細表所載之各項費用及集順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載之物品確實用於修理儲水桶漏水或管線脫落之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