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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