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彰簡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八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內政部警政署
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上被告偽造之「 蔡博恭 」署押貳
枚(複寫之壹式貳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左: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蔡博恭警訊中之
    證述。
  (二)扣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交字第Z00
    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
   受通知聯上被告偽造之「蔡博恭」署押二枚(複寫之
  一式二聯)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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