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7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列「甲○○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主動
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 陳明 係肇事司機自首而接受裁判。」
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查被告無重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機車過失因而致人受傷,依
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主動
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係肇事者,接受調查,有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為憑,其對未發覺之罪自
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