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4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4年度花小字第42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曾允志
  通 譯 賴玫瑾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其中柒萬
伍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法 官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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