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366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台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081號),經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中交簡字第1159號)移送本庭,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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