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8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韋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毒偵字第1647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饒佩妮書記官鄭伊芸通譯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彭韋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肆玖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彭韋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89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2月1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23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1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2147號、第24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二案),第一、二案接續執行,於100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3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假釋即遭撤銷而應執行殘刑2月9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第149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5月部分合併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三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6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四案),第三、四案與上開殘刑2月9日接續執行,於103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猶不知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3年3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益大商務旅館」801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前往上址旅館801室查訪,恰遇彭韋寧外出而予以盤查,彭韋寧主動取出前開施用所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淨重共計0.509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497公克)供警查扣,經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於員警尚未發覺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向員警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復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ll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鄭伊芸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