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一年六月,經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具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之資料,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