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允寧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朱麗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麗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497號裁定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418元,惟相對人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7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90,000元,相對人不服提出再抗告,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4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8,41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核已溢繳1,287元(計算式:78,418元-77,131元=1,287元),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287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