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55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賴敍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05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最新一期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29641元整,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最新一期小額欠費電信帳單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