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朱麗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允寧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 吳汶慧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