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法定代理人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茂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柯玉珠 、 林仁宏 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56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9,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