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794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被 告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79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9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
行)申辦信用卡使用,而積欠中華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未給付,嗣由中華銀行將該等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等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歷史交易帳務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