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589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莊莉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11日月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