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蘇宏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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