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德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錢德明因毒品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強盜、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7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於99年7月2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8月3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