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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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童鈺舒
黃美娟 吳宣享 張裕政 被告 黃聯麒 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3人 王銓慶 涉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刑法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