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70號上訴人 柳木樹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視同上訴人 郭志銘 (即 郭秀宗 之承受訴訟人)
郭祺欣 (即郭秀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進興 王正發 王輝 郭必昌 郭萌茂 郭柏杉 兼上一人 郭俊延 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郭濬麟郭俊麟
郭芷伊 上一人 林言徽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二人共同 李孟姿 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王文俊 被上訴人 王東秀娘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胡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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