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70號上訴人 柳木樹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視同上訴人 郭志銘 (即 郭秀宗 之承受訴訟人)
郭祺欣 (即郭秀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進興 王正發 王輝 郭必昌 郭萌茂 郭柏杉 兼上一人 郭俊延 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郭濬麟 即 郭俊麟
郭芷伊 上一人 林言徽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二人共同 李孟姿 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王文俊 被上訴人 王東秀娘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胡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