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德 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因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德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件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李文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