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報酬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5號原告 謝麗菁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被告 江文山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報酬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再行具狀,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