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鵬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裁定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自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五年十0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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