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去占有妨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除去占有妨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