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444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