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1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9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孫曉青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