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黃玉美 被告 黃自在
享利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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