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火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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