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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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黃幸間 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51號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