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 汪建龍 訴訟代理人 鍾耀盛 律師被告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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