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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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江姿蓉 被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原告與被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995,894元,應徵第一.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