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偲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叁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偲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9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304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邱偲睿業於民國100年9月28日下午1時30分許,因警前往「格尚汽車旅館」105號房欲拘提時,畏罪當場舉槍朝太陽穴射擊而死亡,其涉嫌販賣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304公克(毛重0.42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01020012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考,足認該透明結晶體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