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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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宙股)相對人相芳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芳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芳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於民國81年4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相芳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相芳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74年4月11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7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等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相芳洲於74年4月11日因行方不明,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11年11月15日裁定准予對相芳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19頁)。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芳洲陳報其生存,或知相芳洲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認相芳洲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相芳洲自74年4月11日失蹤時起,計至81年4月11日止屆滿7年,自應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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