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王祥安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1425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0874公克),為違禁物,惟係何人持有未能查明,屬無主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大麻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祥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1425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前述大麻1包(淨重0.0874公克),是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 可佐 (見109年度偵字第14257號卷第50頁),雖無法認定是被告所有,惟仍得依前述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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