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庭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庭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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