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95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告 蘇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並未住居在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基隆市○○區○○○街○○巷○○號B1,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訪紀錄可參,而本件車禍發生之地點既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街口處,且依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所載,被告受詢問當時陳述其現住地址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路○○○巷○號,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或同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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