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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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六六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所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所處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圓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使用仿冒商標圖樣之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自字第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瑞士商菲力普莫理斯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英美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指定使用於煙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開始,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多元之月薪受雇於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陳仔 」之成年男子,而與「陳仔」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其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擺攤,以每條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仿冒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代理進口之德國原廠產製之 大衛杜夫 、仿冒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代理進口之日商日本香菸股份有限公司產製之峰(MI—NE)、七星(MILDSEVEN)、七星(MILDSEVEMLIGHTS)、七星(SILVERSTARLET)、七星(SEVENSTARS)、七星(MILDSEVENSELECT)及CASTER,仿冒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英商)代理進口之555及KENT,仿冒瑞士商菲力普莫理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理進口之MARLBORO及藍星淡菸,仿冒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產製之長壽白軟包淡菸、長壽黃硬盒、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及新樂園淡菸等菸品予不特定之人。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使用仿冒商標圖樣之煙品(另同時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走私未稅真菸)。
二、審判範圍及聲請人引用被告所犯法條之確定:本件聲請人原以被告販賣之煙類係屬未經許可而產製或輸入之私菸,認被告販賣私菸及使用仿冒商標商品,涉犯(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惟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字第○九二○○二四九二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並經行政院以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秘臺參字第○九三○○一四九九五號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就販賣私菸行為之處罰,修正前係規定於該法第四十七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列為第四十七條,然其處罰則規定變更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以上開修正已將販賣私菸之行為除罪化而廢除刑罰,改以行政罰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就其販賣私菸部分應即為免訴之諭知。聲請人據此於本院訊問時減縮原聲請關於被告販賣私菸部分之犯罪事實,並確認本件被告所犯法條僅引用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爰依聲請人減縮後之犯罪事實及引用被告所犯法條而為審判。
三、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類;㈢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陳伯洲 、日商傑太菸草公司職員 王明廉 於警詢中之供述;㈣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真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瑞士商菲力普莫理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函;㈤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㈥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北府財金字第○九二○七二八三四七號函;㈦卷附查獲現場及扣案私菸相片四十五幀。
四、按商標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九五九九○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九十四條,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其中就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行為之處罰,修正前係規定於該法第六十三條,修正後條文內容並無增刪變動,僅條號移列為第八十二條而已,是此部分並無刑罰法律變更或廢止之情形,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修正後即該刑罰法律現行條號論列。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其與「陳仔」就上開犯罪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販賣使用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乃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為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使用仿冒商標圖樣之煙品,屬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五、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香菸係走私未稅真品,有英商英美菸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函乙紙附卷可稽,此部分檢察官原固以被告販賣私菸違反菸酒管理法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檢察官已因菸酒管理法修正將販賣私菸行為除罪化而減縮原聲請關於違反菸酒管理法販賣私菸之部分,業如前述,則附表二所示之香菸既非使用仿冒商標之商品,復非屬法定應為義務沒收之違禁物品,自無從於本件被告刑之宣告項下併為沒收之諭知,併為說明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九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六月六日九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販賣仿冒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合法進口之德國原廠產製大衛杜夫香煙等情,因認其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使用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查該併案部分之行為時間與本件犯行相距長達七月,且依被告警詢中之供述,其係自九十三年六月六日遭查獲前乙星期,因某年籍不詳綽號「 阿國 」之男子至其攤位兜售扣案使用仿冒商標之煙,乃以每條二百元之價格販入後再出售予不特定之人(參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二九三號偵查卷附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警詢筆錄),此亦與其本件係受僱而為販賣之情形有異,顯見併案部分並非基於本件之概括犯意所為,而係被告另行起意為之,與其本件犯行尚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本件聲請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不得審判,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偽品)┌──┬─────────┬──────┬───────────┐│編號│商標及品名│數量(條)│其上使用商標之專用權人││││││├──┼─────────┼──────┼───────────┤│一│長壽白軟包淡菸│十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二│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八│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三│長壽黃硬盒菸│十一│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四│新樂園淡菸│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五│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峰牌│六│日商日本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星硬盒│三十四│日商日本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星硬盒淡菸│二十│日商日本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九│SilverStarlet│七│日商日本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十│SevenStars│六│日商日本產業股份有限公│││CustomLights││司│├──┼─────────┼──────┼───────────┤│十一│MildSevenSelect│六│日商日本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二│CASTER│四│日商日本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白色大衛杜夫│三十二│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十四│紅色大衛杜夫│十一│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十五│黑色大衛杜夫│九│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十六│藍星淡菸│八│瑞士商菲力普莫理斯股份│││││有限公司│├──┼─────────┼──────┼───────────┤│十七│Marlboro│四│瑞士商菲力普莫理斯股份│││││有限公司│├──┼─────────┼──────┼───────────┤│十八│KENT│八│瑞士商菲力普莫理斯股份│││││有限公司│├──┼─────────┼──────┼───────────┤│十九│555│八│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走私未稅真品)┌──┬─────────┬──────┬───────────┐│編號│品名│數量(條)│其上使用商標之專用權人│├──┼─────────┼──────┼───────────┤│一│Cartier│五│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