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19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戴金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