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9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1│ 趙金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98年8月20日│5,062元│AC0000000││││生分公司││││├──┼────────┼─────────┼──────┼─────────┼─────┤│02│ 劉桂英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98年8月28日│7,160元│AD0000000││││公司││││├──┼────────┼─────────┼──────┼─────────┼─────┤│03│ 吳希敏 │華南商業銀行 忠孝東 │98年8月31日│3,160元│AD0000000││││路分公司││││├──┼────────┼─────────┼──────┼─────────┼─────┤│04│依日小吃店│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98年8月31日│2,378元│AD0000000││││路分公司││││├──┼────────┼─────────┼──────┼─────────┼─────┤│05│高禎治即立大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8年9月15日│13,022元│RV0000000││││權分公司││││├──┼────────┼─────────┼──────┼─────────┼─────┤│06│ 葉麗玉 │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98年9月20日│94,883元│AC0000000││││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