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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