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有何被訴之犯行,惟其於警偵訊時坦承犯行不諱,復有被害人指訴歷歷,及具殺傷力之槍、彈扣案在卷可資佐證,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案經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被告乙○○後,甲○認上述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案業於同日辯論終結,訂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宣示判決,故併當庭宣示被告乙○○自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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