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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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徐美榮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上訴人 徐美麗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秉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陳婷玉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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