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4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逢甲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逢甲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逢甲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核定本所示。
准予廢止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如附件所示之董事會組織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逢甲大學之董事長,該法人原捐助章程共計9條,原組織章程共計18條,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將組織章程併入捐助章程內,故新修訂後之捐助章程總計為34條,此部分請裁定准予處分修定變更。又原組織章程因已併入新修訂之捐助章程內,故原組織章程已不復存在,此部分請裁定准予處分廢止,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舊捐助章程、舊組織章程、新修訂之捐助章程核定本、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廢止財團法人逢甲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逢甲大學捐助章程條文,經董事會於民國99年5月1日、7月17日會議決議修正,同時決議於上開捐助章程通過後,廢止逢甲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有逢甲大學董事會第十七屆董事第七次、第八次常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捐助章程之修正目的係將原有組織章程併入捐助章程,同時廢止原有組織章程;且經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後,業由教育部以99年9月15日台高(四)字第0990156626號函核定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因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正及組織章程之廢止均屬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參見卷附之法人登記證書),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