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5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康月蓮 住高雄市○○區○○街○○○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京小品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橋小字第1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