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5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康月蓮   住高雄市○○區○○街○○○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京小品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橋小字第1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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