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罔市
送達代收人  李德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藍秀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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