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9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