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74,343元(6200元×695
㎡=4,309,000元,4,30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32=4,174,
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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