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芬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春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潔思國際有限公司,楊春美非發票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楊春美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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